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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案標準
- 60-64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
- 65歲以上之長者
- 男女皆可
- 宗教信仰無限制
- 可使用國、台語溝通之長者
- 活動功能正常至重度失能之長者
- 備有或不須鼻胃管與導尿管之長者
- 不備有胃造廔、腸造廔或氣切之長者
- 無法定傳染病之長者
- 腦部相關病變、骨折、截肢、癌症經急性醫院處置,病況已穩定者
- 認知障礙之長者
- 皮膚狀況健全或需護理照護之長者
- 無攻擊行為或自殘行為之長者
- 經醫院處置已穩定之精神疾病長者
- 無出現嚴重干擾、騷擾他人行為之長者
- 無習慣性犯罪行為之長者